申请执行人刘小炎,男。被执行人王新兰,男。
本案执行标的额134500元,已兑现14872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王新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向阳
书记员: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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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小炎,男。被执行人王新兰,男。
本案执行标的额134500元,已兑现14872元,余款因被执行人王新兰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向阳
书记员:余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