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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艳平、陈张平与王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安执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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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艳平,男。申请执行人陈张平,男。被执行人王星,男。

本案经多次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星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廖向阳

书记员: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