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120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8号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贤忠审判员:黄发兴审判员:张国英
书记员: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