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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临武县计生委与何某某、李某某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临行执字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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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07002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何某某、李某某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3)临行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贤忠审判员:黄发兴审判员:张国英

书记员:袁兆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