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郭某甲,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郭某乙,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130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4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甲、郭某乙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贤忠审判员:黄发兴审判员:张国英
书记员:袁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