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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临武县计生委与陈某甲、陈某乙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临行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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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临武县舜峰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熊柳平,女,系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女,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洋江县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农民。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年)第1025080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作出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9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2014)临行执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依法终结执行。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执审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贤忠审判员:黄发兴审判员:张国英

书记员:袁兆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