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道权,男,生于1952年2月1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岳道敏(曾用名乐道敏),女,生于1967年10月5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明启胜,男,生于1971年9月3日,汉族,居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谷城民一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岳道敏、明启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邓道权借款本金185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除已履行46000元后,剩余本息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岳道敏、明启胜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及债权16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款划至谷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谷城农行营业部,账号:17-4402010********。二、对被执行人岳道敏、明启胜价值160000元的财物予以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海代理审判员:陈雪峰代理审判员:张志林
书记员:王成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