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负责人赵玉鸿,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鑫。被执行人蒋锋,居民。被执行人李雪丽,居民。系被告蒋锋之妻。被执行人秦传军,居民。被执行人曾艳丽,居民。系被告秦传军之妻。被执行人刘强,居民。被执行人杨娟,居民。系被告刘强之妻。
本院作出的(2013)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蒋锋、李雪丽、秦传军、曾艳丽、刘强、杨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人蒋锋、李雪丽、秦传军、曾艳丽、刘强、杨娟及其家庭共同财产价值30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审判员:肖勇代理审判员:蔡保荣
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