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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等执行案裁定书

(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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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戴玉兰,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计生征决(2012)第15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2013)鄂大冶行非审三字第0027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应生、戴玉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劲松审判员:彭扬波审判员:柯尊维

书记员:朱文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