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戴玉兰,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计生征决(2012)第15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2013)鄂大冶行非审三字第0027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应生、戴玉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劲松审判员:彭扬波审判员:柯尊维
书记员:朱文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