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6)

(2014)鄂丹江口行非执字第000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蔡金凤。被执行人:邱勋,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君香,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邱勋、刘君香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终结(2014)鄂丹江口行非审字字第0036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如文审判员:王少波审判员:徐建林

书记员: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