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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培文与被执行人李玉林、李明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81执1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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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培文,男,生于2001年4月17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垭子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0321200104173110。被执行人:李玉林,男,生于1966年12月4日,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下绞村3组6号。现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习氏小巷。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6612046254。被执行人:李明安,男,生于1933年4月1日,汉族,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下绞村3组6号,现住丹江口市习家店镇习氏小巷。公民身份号码:420381199304016217。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培文与被执行人李玉林、李明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3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08.74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2.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038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红审判员:江涛审判员:潘如文

书记员:王雪君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