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陈东。被执行人朱莺华。
一、被执行人朱莺华所有的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71148股归买受人熊秀宝所有,该股金的所有权(含分红和送股)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秀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熊秀宝可持本裁定书到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相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全林审判员:金鸿祥审判员:许云峰
书记员:汤奕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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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崔陈东。被执行人朱莺华。
一、被执行人朱莺华所有的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371148股归买受人熊秀宝所有,该股金的所有权(含分红和送股)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秀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熊秀宝可持本裁定书到海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相关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全林审判员:金鸿祥审判员:许云峰
书记员:汤奕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