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委托代理人陈晓海。被执行人卓可党。被执行人李秋平。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260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卓可党、李秋平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260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卓可党、李秋平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84920元。201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卓可党、李秋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8月29日作出的平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0260号征收决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夏芬审判员:谢海清人民陪审员:黄纪安
代书记员:张荷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