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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4

杨启国执行案裁定书

(2014)温平执异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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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异议程序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案外人:游成良。委托代理人:陈振旺、方有提。申请执行人:杨启国。被执行人:周光兴。被执行人:陈志钦。

本院在审查案外人游成良与申请执行人杨启国、被执行人周光兴、陈志钦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游成良于2013年1月13日以诉争房屋已解除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游成良以诉争房屋已解除查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游成良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成丰审判员:陈钦法审判员:孔和绿

书记员:陈蓓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