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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2014)豫法行申字第00072号

案由与程序
· 再审
裁判日期
2014-03-20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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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诉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院长张立勇

书记员:郭建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