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郝二杰与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郏行初字第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郝二杰,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肖宝殿,郏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石建伟,任局长。

原告郝二杰诉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二杰自愿撤回对被告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郝二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二杰撤回对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广成审判员:杨红伟代理审判员:张利强

书记员:曾晓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