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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丁艳梅与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邓法行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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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丁艳梅,女,生于1974年4月27日,回族。被告: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冰,系邓州市公安交警大队队长。

原告丁艳梅诉被告邓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公安交通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妥善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7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艳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艳梅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史德强审判员:秦文哲代理审判员:王道统

书记员:肖银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