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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常桂荣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襄法执字第3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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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桂荣,女,1936年8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子恒,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姚子恒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姚子恒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京伟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