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计志安,男,1957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连坡,男,1970年5月3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城县人民法院(2013)襄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连坡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连坡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连坡在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14571.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京伟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