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晓祎,女,1993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张林,男,1993年2月7日生。被执行人:张汉中,男,1974年10月8日生。被执行人:王小珍,女,1967年1月13日生。
本院(2011)襄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林、张汉中、王小珍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现金92829.15元,并承担诉讼费1170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汉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京伟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