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豪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宋发业,男,生于1959年8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冯新彩,女,生于1959年7月5日,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襄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发业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发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发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京伟审判员:王志坚审判员:李欢
书记员:苏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