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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姜海雷等人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泌法执字第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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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住泌阳县。负责人吴满刚,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姜海雷,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王旭(系姜海雷之妻),女,1985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黄猛,男,1986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张禹,男,1981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泌阳县。第三人田德红(系黄猛之妻),女,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泌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姜海雷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第三人田德红自愿为被执行人担保,约定2013年5月15日前被执行人不能偿还债务,用其工资清偿,现期限已过,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田德红的工资账户存款予以扣划(详见我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史春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