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被告如皋市房地产交易所。委托代理人宁永勇,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艳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诉如皋市人民政府、如皋市房地产交易所认为房屋登记行为侵权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诉前调解未成,依法于2013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以“涉诉争议已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斯武审判员:刘斌人民陪审员:姜晓麟
书记员:沈寿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