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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4

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杨明顺行政裁定书

(2014)盘法行非诉字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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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

住所:昆明市龙泉路**。法定代表人:李初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博,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明顺,男,汉族,1979年10月17日出生,昭通市巧家县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盘龙分局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云昆盘运管罚(2012)0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某盘运管罚(2012)0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云昆盘运管罚(2012)08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范文敏审判员:徐楠审判员:岳开发

书记员:秦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