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法定代表人:洪凤琼,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施文俊、徐尤锦,系该局干部,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昆明环球阀门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运雅,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盘人社罚字(2013)第00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盘人社罚字(2013)第00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盘人社罚字(2013)第004号昆明市盘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范文敏审判员:徐楠审判员:赵鑫
书记员:秦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