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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丽霞执行案裁定书[1]

(2012)珠香法执字第38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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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丽霞,女,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麦伟炳,男,汉族,1974年12月3日出生,住中山市。被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利华电器厂。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麦伟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中,于2013年7月30日依法委托珠海金德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麦伟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房产。2013年12月12日由洪晓云(香港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815123.5元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麦伟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房产的查封;二、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洪晓云所有。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洪晓云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洪晓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注销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海富路10号房产的抵押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立案庭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龙飞 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冯敏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