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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林明阳与陈章武执行裁定书

(2012)珠香法执字第38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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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明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56。被执行人:陈章武,男,瑶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章武名下位于珠海市。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章武名下位于珠海市XXX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七林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