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明阳,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56。被执行人:陈章武,男,瑶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1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章武名下位于珠海市。现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章武名下位于珠海市XXX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七林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