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建宇,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1X。被执行人:林健南,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815。被执行人:杨慧敏,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64。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239号民事判决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委托珠海市荣正评估所对被执行人林健南、杨慧敏名下的财产进行估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林健南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健明路233(云山诗意花园)号8栋1401房产一套(权证号码:C65795**)及地下室392号车位(权证号码:01××**)、被执行人杨慧敏名下的位于珠海市健明路233号地下室510号车位(权证号码:0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祖培 代理审判员:林楚文代理审判员:柏文璋
书记员:冯敏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