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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谭顺柏与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珠香法执字第2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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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谭顺柏,男,汉族,珠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3170。被执行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董事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5.96元。

审判员:陈七林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