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谭顺柏,男,汉族,珠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3170。被执行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朱保国,董事长。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中法民一终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145.96元。
审判员:陈七林
书记员:李佳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