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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再审 · 2014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合和经济合作社与陈绮颜等区(街道办)政府行政处理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4)江中法行监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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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再审程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审原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合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委会合和村。负责人:黄石凡,该经济合作社社长。原审被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富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永光,该办事处主任。原审第三人:陈绮颜,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委会合和村****,身份证号码:4407221970********。

原审原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南坑村合和经济合作社诉原审被告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陈绮颜区(街道办)政府行政处理一案,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江开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陈健审判员:刘邦中

书记员:韩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