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薛吉连执行案裁定书

(2014)离执字第4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薛吉连。被执行人薛宏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离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薛宏伟银行帐户存款205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薛宏伟同等数额的财产。1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薛宏伟的收入20500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