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侯财。被执行人吴龙怀,贾家沟二矿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3)离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吴龙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龙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侯财借款12000元及4倍的利息,诉讼费40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龙怀银行帐户存款12480元及4倍的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收入。执行员李维强
书记员:王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