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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树杰诉孙保文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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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树杰。被执行人孙保文。

申请执行人高树杰诉被执行人孙保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6453.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保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芬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