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树杰。被执行人孙保文。
申请执行人高树杰诉被执行人孙保文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6453.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保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芬芬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宽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保光审判员:宋杰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