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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张福立、李长青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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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所地:高青县县城高苑路**。负责人:朱庆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福立、李长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福立、李长青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福立、李长青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