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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高执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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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法定代表人:田成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学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学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学涛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商初字第182-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