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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孙爱静、张锦秋、张良彬、田茂芬与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高执字第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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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爱静、张锦秋、张良彬、田茂芬。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静、张锦秋、张良彬、田茂芬与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