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爱静、张锦秋、张良彬、田茂芬。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爱静、张锦秋、张良彬、田茂芬与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昌盛物流有限公司、无棣县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蔡雁飞
书记员:张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