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凤沂,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在明、金长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梁富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石新欣,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孙凤沂诉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出让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凤沂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凤沂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孙凤沂承担。
审判长:孙西华审判员: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
书记员:董凡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