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钱文与邹城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邹行初字第6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文,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在明、金长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梁富华,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勇、石新欣,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钱文诉被告邹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出让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文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文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钱文承担。

审判长:孙西华审判员:胡元东审判员:孔凡静

书记员:董凡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