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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宋新村执行案裁定书

(2014)张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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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新村。被执行人孟宁。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新村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国华审判员:李功成审判员:韩增福

书记员:郑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