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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翠莲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张执字第2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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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翠莲。被执行人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傅家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于金生,董事长。

本院执行韩翠莲诉淄博亚豪博业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2)第54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审判员:韩增福审判员:刘国华

书记员:郑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