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原宇。被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区经济贸易局,住所地:张店区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彬,局长。
本院执行原宇诉淄博市张店区经济贸易局仲裁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张劳仲字第108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审判员:韩增福审判员:刘国华
书记员:郑云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