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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莎莎执行案裁定书2

(2013)张执字第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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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莎莎。被执行人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远景大厦**。法定代表人:常万里,总经理。

本院执行张莎莎诉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3)第04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邵昌学审判员:韩增福审判员:刘国华

书记员:郑云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