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某蛰被执行人:颜某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3)曲陵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曲陵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成兰
书记员: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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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颜某蛰被执行人:颜某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3)曲陵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曲陵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成兰
书记员:高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