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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范某利与史某某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曲执字第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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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某利被执行人:史某某、颜某晨、曹某安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债权纠纷一案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曲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曲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成兰

书记员:高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