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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传珂、管正平扣划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3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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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启阶,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传珂,农民。被执行人管正平,农民。

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传珂、管正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平商初字第2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管正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管正平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管正平在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仲村信用社账户上的4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陈贵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