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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37)

(2013)安执字第9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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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建财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建财在安丘农商行古槐支行银行账户90XXX76存款1490元扣划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吴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