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文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吕文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吕文义在中国建设银行安丘支行银行账户43XXX50存款6500元及利息至安丘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丘市支行,账号:449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吴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