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在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商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在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邱在华之妻张信英开户在安丘农村商业银行汶中支行银行帐62XXX31的存款150000元,如该账户存款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于德江
书记员:苏桐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