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士勋。被执行人王秀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丘市青云花园小区潍安房权证市区商字第号房屋一处、车库一间的产权所有人由被执行人王秀玲登记为张士勋单独所有。2、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从潍坊顺达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安丘市天下客商贸城第1#A座XXXXXXX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由被执行人王秀玲登记为张士勋。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世平审判员:王砚荣审判员:张兴福
书记员:刘新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