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