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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于某某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乳执字第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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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0)乳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少明

书记员:姜守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